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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时间:2024-03-15 10:24:26 作者: 造粒机系列
详细介绍

  今年以来,四川省达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坚持执法为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明显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商标侵权、经营使用未经批准药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的重点内容之一,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通川区某副食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2月27日,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通川区某副食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2月1日,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称通川区某副食经营部销售的贵州飞天茅台酒和五粮液酒系假冒商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刘某某贵州飞天茅台酒(带杯)14瓶和五粮液酒(八代)10瓶(其中3瓶已自用),销售金额共计4.89万元。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奉某某贵州飞天茅台酒(带杯)16瓶(其中1瓶已自用)和五粮液酒(八代)5瓶(其中2瓶已自用),销售金额共计4.9万元。剩余的上述29瓶贵州飞天茅台酒(带杯)经生产企业检验判定的结论为:“送辨(鉴)产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产(包装)”,上述10瓶五粮液酒(八代)经生产企业检验判定的结论为:“送检样酒属假冒我公司五粮液牌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侵犯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且销售货值金额9万余元,涉嫌构成犯罪,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当事人销售侵权产品侵占了商标权利人的市场占有率,侵害了商标权利人和众多购买的人的合法权益。白酒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产品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满意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拳出击查处白酒侵权假冒行为,进一步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净化了市场环境,对广大市场主体起到了较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2024年1月17日,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何某某销售假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2月29日,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信,称通过何某某快手号购买了900元的“甲茸壮骨通痹胶囊”,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注册药品中无名称为“甲茸壮骨通痹胶囊”或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号H20046460”的药品。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会同万源市公安局联合检查,查获181瓶“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和78瓶“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包装上印有药品名称、生产企业、国药准字批准文号、功能、主治、用法与用量等字样。当事人通过快手平台注册快手号,发布“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和“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的信息,有消费者咨询时,便引导消费者添加其手机号码的微信账号,并通过该微信账号与消费者达成交易,销售价格为45元/瓶,本案查获假药货值金额共计11655元。经达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涉案产品“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和“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为假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假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购买者往往身患疾病,希望能够通过购买的药品治疗疾病。消费者购买假药后,不但经济利益遭受了损害,耽误了疾病治疗时机,假药通常还存在加工方式粗糙、质量不合格等问题,极易引起各种不良反应,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本案当事人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的行为,不但严重危害了公众健康,且由于网络销售的特性,其销售覆盖面急剧扩大。对当事人利用网络销售假药行为的查处,可以有效净化电子平台销售环境,维护药品市场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

  2024年1月10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江县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查处,查封不合格“全顺源®”复合肥料355袋,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3年12月18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某公司成品库房内待售的“全顺源®”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查,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测,该复合肥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系一家主要是做化肥、农膜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全顺源®”复合肥料系当事人从四川某肥料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2000元/吨,截至2023年12月18日抽样时,当事人处实际库存355袋(25kg/袋),抽样基数8.875吨,标价70元/袋,抽检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来得到的,货值金额2485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查封不合格“全顺源®”复合肥料355袋,并将该批次化肥检验结果通报生产厂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化肥生产厂商立案调查。目前,两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在进一步调查办理中。

  农资产品质量必然的联系到老百姓农业生产,对农民的利益事关重大。加大农资产品监督抽检力度,通过抽检察觉缺陷农资,能够及时阻止问题农资流入市场,从而有效保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本案中,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使不合格化肥在其公司销售,已构成违法经营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达到了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户合法权益的目的,充足表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保护农业发展的决心。

  四、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宣汉某健康生活馆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4年2月2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宣汉某健康生活馆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宣汉某健康生活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馆制作的会员卡上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经查,宣汉某健康生活馆于2022年10月开业,为方便管理,吸引消费的人消费,该馆建立了会员制度,消费者一次预存500元及以上金额,可成为该馆黄金会员,享受一定折扣,预存金额越大,会员等级越高,可享受的折扣也就越大。该馆通过第三方广告公司印制会员卡,并对该馆会员进行发放,会员卡上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截至调查当日,该馆共计有会员2000余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能够正常的看到一些商家或服务提供商在宣传单、网站、合同等地方写着“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字样,所谓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这种观点本身明显是有利于制订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剥夺了接受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属于较典型的“霸王”条款。本案中,当事人在会员卡上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只维护了商家自身利益,没有顾及到消费的人的合法利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坚持以案促法,加强对商家法律知识的宣传指导,提高了商户合规经营意识,同时利用投诉举报平台,鼓励消费者大胆维权,切实提升监管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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