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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6-20 19:27:41 作者: 造粒机系列
详细介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法院、检察院、工业与信息化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农资监督管理,强化供应质量,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制定《2023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工作中如有任意的毛病和建议,请及时与全国农资打假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联系。电线,传线。农业农村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做好2023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和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打防结合,持续推进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净化农资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农业生产有序开展,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夯实基础。

  各地在春耕备耕、春季田管、三夏、秋冬种等重点农时期间,组织并且开展农资质量拉网式排查,重点就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资质、进货查验制度、购销台账记录、产品标签标识等开展检查,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针对不法分子“”、“打游击”等情况,要采取不按时进行检查、暗查暗访、飞行检查等手段察觉缺陷,加大对以往察觉缺陷多、群众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和产品检查力度(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农机产品质量调查,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产品质量,支持质量创新和质量提升(农业农村部负责)。2.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组织种子、肥料、农药、兽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开展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预警监测和饲料企业现场检查(农业农村部负责)。将复合肥料、磷肥、氮肥、钾肥、有机肥料、泵、机动脱粒机、玉米联合收割机、农用地膜等9种农资产品列入2023年国家监督抽查计划,持续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在农资产品监督抽查中,将群众投诉举报、排查发现隐患、新闻媒体曝光的产品和企业列为必检对象,探索对线上农资产品开展抽检。进一步提升质量抽检工作效率,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对不合格产品跟进开展执法查处(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严打农资违法犯罪行为3.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深入开展走访摸排,广辟线索来源,对假劣农资上挖生产厂商、下追销售流向;聚焦农业生产必需、使用量大的农资品种,持续严打套牌侵权、非法添加、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特别是流窜兜售假劣农资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农资案件经营,强化串并案件,全面调查取证,集中侦破一批农资大要案件,必要时挂牌督办案件;强化农资打假案件信息公开,在重要农时及时公布一批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对不法分子加强震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4.

  部署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专项行动,聚焦农资质量,锚定关键环节、关键主体、关键产品,加大执法检查和抽检频次,强化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农业农村部负责)。扎实推进种业振兴市场净化行动,开展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加强部门协同、部省联动,严格种子监管执法,全面净化种业市场,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农业农村部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参与)。深入开展牛羊“瘦肉精”专项整治,持续对饲料、兽药领域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开展农膜联合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整治生产销售非标地膜和不按规定回收废旧地膜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严禁非标地膜入市下田,有力推进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部署开展“昆仑2023”专项行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瘦肉精”等犯罪活动,切实形成高压震慑(公安部负责)。将打击假劣化肥纳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铁拳行动”方案,组织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化肥产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5.

  加快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出台实施,推进落实《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健全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鼓励地方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等。加强行政执法、刑事司法部门农资打假工作沟通协调,畅通合作渠道,联合开展重大案件督查督办,提升行刑衔接质效,切实保障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6.加强执法司法办案队伍专业化建设。

  抓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逐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2022〕66号)等涉农资领域案件办理相关文件的贯彻落实,加强工作业务交流,持续提升全国法院审理农资打假刑事案件能力水平(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聚焦农资案件办案实践需求,组织并且开展执法司法人员业务培训,探索推进执法、司法、行政等机关共同举办或互派人员参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健全农资监管机制

  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严格农资审批标准,健全农资审批管理制度,对绿色高效的农资产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推动审批管理减时限、减材料、提效率(工业与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强化农机产品认证管理,适时修订认证规则,确定保证产品符合技术发展,满足安全要求,加强农机产品认证机构监管,加强农机鉴定工作信息公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8.

  继续开展化肥行业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试点企业尽快建成追溯体系(工业与信息化部负责)。健全完善种子、农药等农资质量追溯,全方面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监管,实现主要农资品种全链条追溯管理(农业农村部负责)。进一步强化供销系统农资质量管理工作机制,严把入口审验关,督促系统农资企业健全完善“两账两票一卡一书”制度。进一步加快农资物联网应用推广,扩大中国农资质量追溯平台的应用限制范围和数量,从源头防控假冒伪劣农资经由供销合作社渠道进入市场销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9.

  加大农资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力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化系统依法公开相关政府部门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组织对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信用动态评价。完善农资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探索推进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估结果在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评优奖励等领域应用(全国农资打假部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发挥农资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协会对成员企业组织信用评级评价,示范引领全行业构建诚信自律氛围(工业与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推动放心农资下乡进村10.

  全面推广绿色优质农资,依托农资有突出贡献的公司、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联农带农力量,强化集中展示活动举办和日常展示平台建设,扩大绿色优质农资供应覆盖面。实施全国供销合作社“绿色农资”升级行动试点,向社会发布2023年供销合作社农资保供重点企业名单,树立系统优秀企业形象(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11.加强农资打假宣传培训。

  继续加强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研制,加大标准宣贯力度,推动农资企业按标生产,提供合格产品和服务,为农资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标准支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工业与信息化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强互联网农资监管1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有关法律法规,以农药、兽药、种子、农机等为重点农资品种,开展互联网农资经营违规信息清理,确保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购销台账等要求,严格执行限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的规定;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切实履行责任,逐一核实农资电商资质身份,建立健全合规经营者名录。对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发现的线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农业农村部牵头,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参与配合)。六、完善农资打假协作机制14.

  加强农资打假各部门间信息交流、情况通报、检测鉴定和案件移送,形成农资打假工作合力。对发现跨区域的假劣农资问题线索,要强化协同办案、区域联查、跨区协查。省级部门要持续跟踪重点案件办理进度,督促依法查处并及时报送办理结果(全国农资打假部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15.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加强绩效考核评价。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科学设置质量工作考核、平安中国建设考核中农资打假指标,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客观反映各地农资打假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执法办案成效等,推动各项农资打假任务落实落细(全国农资打假部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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