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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肥料登记范围、标准、流程!
时间:2024-06-26 01:05:35 作者: 新闻中心

  农业部肥料登记范围有:免于登记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登记产品以及须向农业部申请登记产品。

  1、免于登记产品对经农田经常使用、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免予登记,包括: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登记产品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

  这些登记肥料产品只限在登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如要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使用,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的地省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或授权、委托登记机构备案。

  除免于登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产品外的其余产品。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也不在登记范围内。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3.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4.1.1 《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4.1.2 生产者基本概况(由于申请产品临时登记时,已提供了这方面的资料,申请正式登记时以补充新内容为原则):

  4.1.4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4.1.6 产品标签:应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4.1.7 产品使用情况说明:该产品在获证后的使用情况,包括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

  4.1.8 委托检验协议原件:指企业委托检验机构对该产品做检验所签订的协议(有自检能力的除外,已提交过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不必重复提交);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审查《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或《农业

  部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及有关的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5.2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资料做技术评审。

  5.3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种植业管理司司长(受部长委托)审批后办理批件。

  a) 《农业部肥料临时登记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临时登记申请书》;

  c) 省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附公司制作和检验条件相关设备照片;

  d)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申请人需提交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加盖企业确认章);e) 产品执行标准:应符合《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g)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h) 田间试验报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应当是与标签式样标明的肥料产品功效相对应的、每一种1年2种以上(含)不同的土壤类型地区或2年1种土壤类型地区的试验报告,并在有效期内。试验报告有效期为3年,起始时间为报告签发之日;

  i) 安全评价试验报告:毒性试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或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包膜材料降解试验报告由具备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抗爆性能测试报告由具备抗爆性能测试检验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微生物肥料菌种毒理学报告由具有菌种安全评价能力的国家级专业权威机构出具;微生物肥料菌种鉴定报告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或国家级专业权威菌种检验判定单位出具;

  j) 境外公司制作、销售的证明文件:所在国家(地区)肥料管理机关批准或者公证机关出具或者我国驻所在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确认的关于申请肥料产品在其国家(地区)生产、销售及应用情况的证明文件;

  k) 境外企业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协议应明确境内代理机构或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职责,确定其能全权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肥料登记、标签备案、包装、进口肥料等业务,并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农业部肥料临时登记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临时登记申请书》及其有关的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资料做技术审查。

  5.4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种植业管理司司长(受部长委托)审批后办理批件。

  2.3 产品是不是安全、有效。2.4 质量检验报告是否线 产品标签标识是不是满足要求。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3.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4.1 在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2个月前,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人应填写《农业部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续展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续展申请书》。

  a) 《农业部肥料临时登记续展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临时登记续展申请书》;b) 该产品在有效期内的使用情况: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

  c)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d) 企业标准:对于境内产品(执行农业部肥料登记强制性标准的除外),申请人应提交与登记批准内容相一致的备案有效企业标准(已提交过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不必重复提交);

  e) 委托检验协议原件:指企业委托检验机构对该产品做检验所签订的协议(有自检能力的除外,已提交过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不必重复提交);

  a) 《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续展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记续展申请书》;b) 该产品在有效期内的使用情况: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

  c)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e) 委托检验协议原件:指企业委托检验机构对该产品做检验所签订的协议(有自检能力的除外,已提交过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不必重复提交);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续展申请书及其有关的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5.3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技术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种植业管理司司长(受部长委托)审批后办理批件。

  2.5 试验报告和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申请使用范围变更、商品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a) 《农业部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

  b) 使用范围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原登记证复印件、田间试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境外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相应的登记使用情况证明资料。

  d) 企业名称变更的,境内申请人还应提交原登记证复印件、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它与企业名称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境外申请人还应提交新的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新的境外企业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有变化的,也应同时提交。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审查《农业部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资料做技术审查。

  5.3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种植业管理司司长(受部长委托)审批后办理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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