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30日,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专项行动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3〕22号)工作部署,贵港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来到贵港市覃塘区农得乐农资经营部开展农资经营执法督导检查,现场发现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肥料销售区摆放着以下肥料产品(以下简称该肥料):1.商标:宝玲珑,名称:水稻基施配方肥微生物菌剂,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3553)号,执行标准:GB20287-2006,有效活菌数≥1.0亿/ɡ,有机质≥25%,山东泉嘉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新民丰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出品,净重量:20kɡ等,数量:1袋;2.商标:宝玲珑,名称:水稻配方肥(A型)微生物菌剂,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3553)号,执行标准:GB20287-2006,有效活菌数≥1.0亿/ɡ,特别添加:氮磷钾和矿源腐植酸≥30%,广西新民丰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全国总经销、山东泉嘉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净重量:20kɡ等,数量:4袋;3.商标:宝玲珑,名称:水稻配方肥(B型)微生物菌剂,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3553)号,执行标准:GB20287-2006,有效活菌数≥1.0亿/ɡ,山东泉嘉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新民丰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出品,净重量:30kɡ等,数量:4袋。
经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网站查询,该肥料产品标注的适用作物范围等内容均不同程度存在与登记批准标签内容不符情况。该肥料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涉嫌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随即,执法人员采取了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照片等措施进行了初步取证。2023年6月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2023年6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了该农资经营部经营者何际超,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何际超个人的身份证件等有关书证、物证。
现查明:经调查,经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网站查询,当事人销售的该肥料产品: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3553)号,标注的作物范围为:水稻基施配方肥、水稻配方肥(A型)、水稻配方肥(B型)……等,实际标注的适用作物与登记批准的适用作物为小麦不符,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四)产品的名字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当事人于2022年3月30日从广西贵港市新民丰农资有限公司购进了该肥料产品,其中:购进宝玲珑水稻配方肥微生物菌剂A型20包,水稻配方肥微生物菌剂(B型)20包,A型和B型共40包,价格为:72.50元/包,已销售32包,销售价格为:80.00元/包,出售的收益为:32包×80.00元/包=2560.00元;购进宝玲珑水稻基施配方肥微生物菌剂50包,价格为:45.00元/包,已销售49包,销售价格为:55.00元/包;销售所得为:49包×55.00元/包=2695.00元。该肥料的货值为:40包×80.00元/包+50包×55.00元/包=5950.00元,违法来得到的为:2560.00元+2695.00元=5255.00元。
(三)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专项行动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3〕22号)复印件1份;
(七)山东泉嘉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涉案肥料产品确认书回执(原件)及附件(复印件)1份;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3年8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贵港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农局(肥料)告〔2023〕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行为,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任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来得到的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允许超出20000元;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种植业)》第四节《肥料登记管理》序号43: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3)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认定为一般违法情节,警告;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不含本数)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允许超出2万元;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6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来得到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是指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来得到的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销售该肥料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贵港市贵财支行(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2111********0517,开户行:工行贵港市贵财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跟我们联系!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0-2022 江南电竞网址app下载-网页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100447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