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挂号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8号公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就事条件: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中英文对照,一切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其间英文原件须供给由出产厂商出具的正本)和产品样品:
7.关于监督检查查验一次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交三个出产批号的产品样品,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查验。
处理程序:1.资料受理。农业部行政批阅归纳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送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挂号申请表》及其相关资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检查。农业部全国饲料作业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检查。
3.质量复核查验。有必要进行质量复核查验的产品,由申请人将三个出产批号的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查验组织进行质量复核查验。
4.处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作业办公室依据检查定见和质量复核查验成果提出批阅计划,报经部长批阅后处理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