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和淮安市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结合化肥等农资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季节性特征,组织全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条线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化肥,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查处假冒伪劣化肥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2年7月14日,根据举报线索,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双沟镇某农资门市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贵谷复合肥料、邮大地TM复合肥料和嘉万达生命素复合肥料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复合肥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3种肥料的外包装配合式位置应标注氧化钾的含量却标注成了黄腐酸钾或聚天门冬氨酸钾,且用小尺寸字体标注总养分,不符合 GB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邮大地TM 复合肥料总养分和有效五氧化二磷项目不合格,不符合执行的推荐性标准要求。经统计,当事人共销售上述肥料2015包,货值金额29.27万元,利润7.21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2023年5月25日,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5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移交函,移交函内的检验报告数据显示:淮安市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阿康红罗复合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涉案日期的阿康红罗复合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3日将生产的阿康红罗复合肥销售至灌南县某农资经营部,后经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总氮、钾两个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和明示质量承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阿康红罗复合肥共计10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为1920元/吨,销售价格为1980元/吨,货值金额为19800元,截至检查当日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税收为整体缴纳,无单独计算内容,故最终违法来得到的定为3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2023年1月16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日,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外省市转来产品质量不合格报告移交函》等相关材料,移交函内的检验报告数据显示:灌云县侍庄街道某农资门市部销售的“宁宏”牌复合肥料(批号20220117,生产商江苏某肥业有限公司)经抽检,包装标识(主要项目标识尺寸)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GB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2022年1月17日,当事人提供包装袋,委托江苏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一批复合肥料,包装袋标注“宁宏®”复合肥料(批号20220117)共一个批次10吨,由当事人实际经销,全部销售至连云港市灌云县。上述涉案复合肥料(批号20220117)生产所带来的成本为1050元/吨,销售价格1100元/吨,利润50元/吨,货值金额为11000元,违法来得到的为5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2023年2月17日,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0日,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云南某公司举报,称淮安市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的三环®复合肥料和云峰®复合肥料涉嫌侵权假冒。当日,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云南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在仓库西侧发现有2批次的三环®复合肥料和云峰®复合肥料,经云南某公司工作人员初步判定为侵权假冒产品。执法人员现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2批次的三环®复合肥料和云峰®复合肥料详细情况为:1.三环®复合肥料共183袋,标称云南某公司,生产厂商为云南某化工有限公司;2.云峰®复合肥料共149袋,标称云南某公司,生产厂商为云南某化工有限公司。云南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对上述2批次复合肥出具了鉴定报告,检验判定的结论均为侵权假冒产品。上述2批次复合肥料是当事人于2022年年底从外地购进,其中三环®复合肥料共进货10吨(200袋),进货价为1700元/吨,销售价为100元/袋,共销售17袋;云峰®复合肥料共进货6吨(150袋),进货价为1600元/吨,销售价为80元/袋,共销售1袋。现场货值金额合计30220元,销售违法来得到的共计178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作出没收上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83袋三环®复合肥料、149袋云峰®复合肥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化肥中的总养分是农作物生长过程中十分重要的养分原料,如总养分不合格将导致农作物生长不良,从而极度影响其产量和品质。
化肥包装标识是使用者了解肥料特性、养分含量、适用区域和作物、施用方法等最直观的途径,因标注不当或者带有夸大、欺骗性的标识,极易使消费的人产生误解,不正确使用容易造成农作物减产和经济损失。
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假冒伪劣化肥的从严查处,旨在从“根”上保障农民的粮食生产、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此类案件的查办有利形成震慑,进一步维护农资市场经营秩序,护航农耕生产,保护广大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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