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以下简称《稳妥法》)的有关法令法规,我局对杞县顺鑫触及嫌疑违背法令一案进行了查询、审理,依法向杞县顺鑫告知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杞县顺鑫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和听证要求。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查,杞县顺鑫存在回绝或阻碍依法监督查看的行为。2014年8月,在我局依法对杞县顺鑫进行现场查看期间,该公司回绝向查看组供给相关事务、财政账簿,回绝向查看组出示署理稳妥事务状况,未按要求反应《对现场查看现实确认书》的定见。
上述现实,有现场查看现实确认书、有关人员的查询笔录、永安产险郑州中支供给的状况阐明、查看组出具的要求提交材料的函及状况阐明等根据证明,足以认定。
杞县顺鑫回绝或阻碍依法监督查看的行为违背了《稳妥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情节严重。根据《稳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局决议撤消杞县顺鑫稳妥兼业署理事务许可证。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15日内,将稳妥兼业署理事务许可证原件缴回河南保监局(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东段28号报业大厦1904室,邮编:450000,电线)。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我国稳妥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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