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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建议
时间:2023-11-16 14:45:40 作者: 江南电竞网页版

  工业协会获悉:自从农业部2000年以部长令出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以来,生产企业尤其是复混肥料生产企业一直持反对意见。多年来中国磷肥工业协会曾先后向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领导部门反映,要求取消这一办法。

  今年,在化肥行业“国务院六条”的政策导向下,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新政策有望出台,据说农业部《肥料管理条例》也将纳入其中。“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肥料登记”)是《肥料管理条例》的核心内容,而“肥料登记”的核心是收费。因此中国磷肥工业协会再次向有关部门建议取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详情见《关于取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建议》。

  自从农业部2000年以部长令出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以来,在化肥生产企业尤其是复混肥料生产企业一直持反对意见。多年来中国磷肥工业协会曾先后向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领导部门反映,要求取消这一办法。今年,在化肥行业“国务院六条”的政策导向下,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新政策有望出台,而听说农业部《肥料管理条例》也将纳入其中。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肥料登记”)是《肥料管理条例》的核心内容,而“肥料登记”的核心是收费。其在新政策中出现,再次成为化肥行业关注的热点。我们再次建议取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其理由主要如下:

  1、“肥料登记”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内容重复,形成了多头执法、多头管理的局面。

  化肥从生产、销售、使用的三个环节,生产有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各有关协会进行指导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对复合肥料、复合肥料的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有国家标准约束,销售经营有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全国供销合作社,环保有国家环保部管理,已经可完全满足化肥的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市场管理的需求;农业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肥料的使用管理,指导农民科学种田、科学施肥,搞好农化服务,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而在具体实践中,农业部门弱化“服务型政府”职能,强化本系统权力,以“肥料登记”代替了工商、质检等部门的职能,形成多头审批、多头执法、多头管理、越权执法的局面。而指导农民科学施肥的工作没有做的很好,有的地方化肥使用过量,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有的地方施肥不够,产量上不去。

  科学施肥是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有效措施,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是“测土配方施肥”的有效载体,是肥料发展的方向。国外的大型肥料生产企业肥料品种有上千个,我国一些大型生产厂的产品也有百十种,按照“肥料登记”规定,改变肥料有效成分、含量或剂型的,都要重新申请登记,这不利于肥料的发展和科学施肥。测土配方施肥是根据土壤肥力和作物需肥情况配肥,“肥料登记”办法一品一证束缚了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进行。一般企业要办理数十个登记证,大规模的公司要办理上百个登记证,一品一证,证书一大叠,费用十几万、几十万元。生产企业的产品除在本地销售外,还要销售到全国各地,企业还要凭登记证到各销售地按品种一一备案,还要将登记证、备案证复印,发放到各级、各地经销商备查。同时,一个品种一种包装,需要一个包装印刷雕版,增加了包装袋、制版费等各种成本,登记证到期或证号改变,原有的包装袋及包装印刷雕版都要作废,既浪费了钱财,又浪费了资源,既增加了企业负担,也加大了农民开支,不利于农民增收。

  执行此办法需要肥料生产、营销、使用等各方面人才,要完成此项工作,省以下农业部门只能委托原各地农业“三站”的人员来实施。农业系统 “三站”的一些人员一直在经营肥料的生产和销售,其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尚未彻底分开。一些人在“肥料登记”执行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多年来实践证明,部门保护,行业垄断加剧了对其他农资经营者的不公平,造成很多矛盾和腐败。一些不具备生产许可证颁发条件的企业,取得了农业部门的肥料登记证,并以此取代生产许可证,进入化肥生产领域,造成了一种产品两个“门槛”的不平等准入制度。

  “肥料登记”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是参照“农药登记管理条例”制定。但两者有根本不同。农药品种是在不断地创新,而新品种农药的药效、毒性、致癌、致畸、生物安全、环境安全、抗药性等各方面需要长期观察和评价,所以对农药登记是必要的。而以氮、磷、钾为基础的化肥(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及以他们为原料生产的复混肥料)生产的基本工艺成熟、化学组成稳定,经国外、国内经常使用,其肥效、安全性、毒性得到长期、广泛、充分的证明和公认,属于安全、有效的化肥,与农药有本质区别。而且复混肥料的配方又多是农业部门、农业专家提出的。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登记,是一种浪费。

  5、“肥料登记”直接违反了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目的是“保证必然的联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还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列入目录的产品。化肥产品已经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目录,化肥生产企业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说明其生产经营的化肥已经纳入了国家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范围,产品质量也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自然就可以生产和销售。而农业部门又出台”肥料登记”,规定不取得肥料登记许可证不能从事化肥生产、销售,并以此进行限制、处罚,侵害了广大化肥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许可的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管理责任,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是:遵循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该办法违反了行政许可设定的根本原则,属于典型的重复创设行政权。

  在肥料登记制度实行以来,《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初衷并没有实现,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并未减少。相反,企业与“多头执法”、“层层交费”的剧烈矛盾持续不断的增加,而在利益转移的链条中,农民没有正真获得任何好处。

  为了中国化肥产业稳健发展,更为了中国农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我们提议,取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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