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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放管服”改革!农业农村部取消下放5个行政许可事项
时间:2024-06-29 04:29:28 作者: 江南电竞网页版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情况,9月29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并邀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主任、国务院审改办协调局局长迪晶,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司长王乐君,商务部外资司司长宗长青,为大家介绍新一批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情况,并回答相关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习强调,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总理指出,要继续大力减权放权,除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以外,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尽快下放。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务院审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广泛听取了地方政府、企业和相关协会的意见建议,研究提出了新一批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8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这批改革事项。经总理签批,9月13日国务院正式印发相关决定,《决定》主要内容包括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此外,还有20项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法律。加上这次改革事项,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已经分16批取消下放1094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压减比例达到47%。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聚焦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力争提出一些务实管用的改革措施。这一批涉及的几方面比较集中的事项,第一类是涉及行业准入类的取消下放,包括放宽石油成品油、邮政外包、典当行、通用航空、中介服务等这些行业的准入限制,有利于激发相关企业的发展活力。第二类是涉及到压缩农药、肥料、兽医、种子等领域的审批事项,有利于促进农林生产资料和生产服务供给。还有一块是集中在简化电信、金融、民航等领域的外商投资审批手续,为外资进入我国创造便利条件。

  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深入分析监管现状和风险情况,精准提出改革方案。比如对肥料登记事项,将其中一些生产工艺相对成熟的、产品标准也比较明晰的、风险较低的取消审批,这些取消的部分从申请量上还是非常大的,有利于提高相关领域的研发和产业化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又兼顾风险防范需要。

  三是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取消下放的所有事项,我们都和有关部门一起研究商量,提出了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确保能够做到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下一步,国务院审改办将积极配合司法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修改法律的草案,同时督导各地区各部门严格落实《决定》的要求,确保企业群众能够及时享受这次改革的红利。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是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农业农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狠抓责任落实,推动了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这次国务院发布的《决定》中,农业农村部取消下放了5个事项,这是我们不断深挖改革潜力的成果。目前,农业农村部部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由改革之初的57项压减到了32项、取消调整了25项,中介服务事项由50项压减到10项、取消了40项,另外还取消调整了指定地方实施的许可事项21项、保留了82项。

  一是在农业投入品监管方面,取消了“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查”和“七类肥料登记”两个项目的许可,改为备案。七类肥料登记包括了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等,也就是说今后新农药的登记试验、水溶肥料等七类肥料的生产不再需要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许可。

  二是在职业准入方面,取消了“乡村兽医登记许可”事项,改为备案。今后取得中等以上畜牧兽医专业学历,或者取得畜牧兽医相关专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者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或者经培训合格的,可以在备案后直接从事乡村兽医工作。

  三是在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方面,取消了“兴建可能导致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海岸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相关工程可在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开展;取消“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事项的省级初审,将审批权限由农业农村部下放到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人在所在省区即可办理许可事项,也就是不再需要到农业农村部办理了。

  为确保取消下放许可事项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农业农村部将加快完善配套制度,及时修改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地方相关农业审批人员开展综合培训、专业技术方面的培训,加强对地方的技术指导、支持,推动取消下放事项落实落地;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围绕取消下放的许可事项逐项提出监管措施、公布监管细则,将日常监管、专项监管和重点监管相结合,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监测评估,加强信用监管,同时要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和打击力度,引导相关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合法经营、规范发展。

  同时,农业农村部还将不断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持续改进和优化审批流程、审批环节,上线网上备案平台,提高审批服务效率,便利企业办事。

  我国始终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习多次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进一步强调,要围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更深层次改革,实行更高水平开放,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强大动力。总理在今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放出活力、放出创造力;指出“营商环境竞争力就是国际竞争力”,要打造更优开放环境,使中国开放的决心让外商放心、开放的政策让外商受惠。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林业和草原局、民航局、外汇局等部门对其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围绕扩大对外开放提出了拟取消或下放的10项行政许可事项建议,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具体来说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简化市场准入程序。取消了“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和“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民航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减少外商投资电信业务和民用航空项目的审批环节;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账户、资金汇出审批机外汇登记证核发”,不再通过事前审批方式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汇兑行为进行管理。这三项举措将为外资进入我国电信、民航、金融市场提供便利。

  二是便利进出口业务。取消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改为网上备案,方便食品外贸企业加快产品出口;取消“草种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审核”,减少企业申请“草种进出口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取消了“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资格许可”,通过压实检疫处理单位的主体责任,由检疫处理单位负责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可以大幅减轻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办事负担;还下放了“出口重点国家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这四项举措对促进外贸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是给予外国人更多国民待遇。取消了“外国人进入国家级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审批”“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审批”“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渔业自然保护区审批”三项行政许可事项,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为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提供了更好的制度环境。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落实好国务院决定,在取消或下放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近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很大进展,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超过了1000项。国务院办公厅新成立了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加挂国务院审改办协调局的牌子,承担国务院审改办日常工作。请问,下一步如何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的重点任务是什么?

  这些年来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同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期盼相比,同我们建设国际一流环境的要求比,确实还有很大的潜力。9月11日,国务院举行了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总理做了重要讲话,也提出要进一步加大“放管服”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要求对于重复的审批、对于不必要的审批要坚决取消,同时还要创新审批管理的方式。初步梳理,下一步工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开展:

  一是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们现在计划是五大类改革,第一大类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国务院审改办、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下一步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改革的全覆盖,同时对自贸区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这项改革针对的是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问题。第二大类是国务院审改办、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还将牵头推进工业产品准入制度改革,这个改革主要是大幅精简工业产品需要办理的许可、检验检测、认证、备案、公告等手续。第三大类是国家发改委正在牵头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第四大类是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第五大类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推进的职业资格改革。这五大类改革涵盖了企业的准营、产品研发生产、项目投资、就业等重点领域。国务院审改办除了做好两项改革牵头工作之外,也将加强统筹督促和协调,力争各项改革都有大的进展,提升群众和企业获得感。

  二是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这些年来,一些领域确实还存在着行政许可“边减边增”的情况。下一步,国务院审改办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推动健全审改工作机制,严格实施行政审批设定审查。国务院部门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要严格设定标准和论证的程序,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材料、程序、时限等。

  三是加快推进行政审批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目前,国务院审改办正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将逐项明确每一个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具体要素,我们计划明年上半年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新的清单公布以后,各级许可机关就可以照单实施许可,市场主体和群众照单办事并开展监督或者评价,各级审改工作机构照单实施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程度将大幅提升。在这个基础上,我们继续推动各部门采取减条件、减材料、减时限、减收费、减跑动等改革举措,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四是清理规范行政备案等管理事项,从严整治变相审批。现在各方面反映,除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外,还大量存在着备案、计划、认证、检测、目录等名义实施的变相审批,群众对此反映也比较大。因此,我们将组织国务院各部门摸清行政备案事项的底数,编制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并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行政备案条例,严格规范行政备案的设定和实施,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同时,国务院审改办也将组织各地区、各部门整治变相审批,对于变相审批问题动真碰硬,通过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严肃查处。

  国务院决定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改为备案,是出于哪些考虑,下一步如何做好乡村兽医备案管理工作?

  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乡村兽医是适应农村实际需要和我国养殖业发展要求而建立的一支我国特有的兽医队伍。多年来,这支队伍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全国登记的乡村兽医大概有14万人,当前我国农村地区仍然有大量的中小养殖户,他们普遍养殖规模小、防疫水平低,在兽医人才紧缺的情况下,乡村兽医需要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这次《决定》将乡村兽医的登记改为了备案,一是有助于让更多具备兽医专业知识的人员能够参与到乡村兽医工作中去,充实壮大兽医队伍,满足农村中小养殖户对兽医人才的需要;二是有助于促进每年大概3.2万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具有中等以上兽医、中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在备案后直接从事乡村兽医。取消许可也不会降低乡村兽医的专业水平,因为乡村兽医的从业仍然要符合《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比如要取得中等以上专业学历,取得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五年以上,或者经培训合格等条件。

  乡村兽医由“登记”改为“备案”后,农业农村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做好备案信息的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将加快实现对乡村兽医备案情况的统一信息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农村养殖户查询,获得方便快捷的兽医服务,加强对乡村兽医从业情况的社会监督。

  二是加强培训和指导。农业农村部将指导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对新入职乡村兽医的岗前培训,并在从业过程中定期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乡村兽医的业务水平。

  三是加强从业监管。农业农村部将修改完善现行的《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乡村兽医的从业行为,对违法违规从业的,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指导地方依法加强信用监管,如实记录并公开乡村兽医的违法失信行为,促进乡村兽医的规范有序发展。

  国务院决定将七类肥料产品取消登记许可改为备案,请问这项改革会对肥料行业产生哪些影响?改为备案后,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强肥料市场的监督管理?

  去年以来,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农业农村部对肥料登记制度进行了多次调整和完善,大力减少了申报资料,简化了审批环节,优化办理程序。目前,共有31类肥料产品需要登记,其中26类要在农业农村部登记,5类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登记。这次由登记改为备案的七类肥料产品,生产工艺成熟,产品标准明晰,原料来源也是很清楚的。同时经过农田的长期使用,效果稳定,安全可靠。将登记改为备案,不会影响到肥料产品的质量安全,又可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肥料产品研发和产业化效率,最终使广大农民受益。

  这次登记改为备案的七类肥料产品,数量占到了已登记肥料产品数量的一半以上,改为备案之后,农业农村部将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确保管得住、管得好。为此,农业农村部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尽快出台配套措施。农业农村部将建立网上肥料备案平台,制定工作细则,明确备案事项,方便肥料生产企业便捷快速备案。

  二是修改完善规章制度。尽快修订《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细化完善肥料登记与备案制度,对备案产品明确备案的程序及其监管措施。另一方面,对继续登记的产品将加强有效性、安全性、实用性把关,推动肥料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对肥料产品,特别是这次改为备案的七类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将日常监管与重点监测相结合,推动信用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检结果,依法查处违规行为,为肥料产品质量和农业安全生产提供坚实保障。

  《决定》中提到要严格实施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的认定许可,把牢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的准入关口。农业农村部将如何具体去落实把握关口这项工作?

  现行的《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才能够开始试验。《决定》取消了这项许可,改为备案,主要是考虑到新农药的登记试验依法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来组织实施,目前农业农村部已认定了164家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我们可以通过严格试验单位的认定条件,加强试验单位监管,来保证新农药试验过程规范,结果有效。为鼓励农药产品创新,方便新农药研制者开展试验,可以不再对农药研发生产企业的试验活动单独审批。

  在严格试验单位认定条件方面,农业农村部将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把牢准入关:

  一是规范认定标准。农业农村部已制定了《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度。接下来还将进一步完善并落实试验单位的组织机构、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

  二是规范认定程序。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公开了《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服务指南》,明确了试验单位认定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在许可实施过程中重点把好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综合评审等关键环节,确保认定程序合规合法,认定结果公正科学。

  三是规范专家评审。登记试验单位认定许可的现场检查环节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农业农村部将严格筛选相关领域的专家,经培训后纳入现场检查专家库。参加检查的专家,将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确保现场检查结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在加强试验单位的监管方面,农业农村部将主要通过以下措施来保证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一是要求已认定试验单位要建立自我检查、自我约束的机制,每年向农业农村部报送执行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

  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监督抽查,发现试验过程存在安全风险的,要及时责令停止试验。

  三是对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并从登记试验单位中予以除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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