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健康发展,离不开高效的监督管理体系。4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草案)》,从简化管理环节、强化全程监管、加律处罚力度等方面着手,推动简政放权,完善监管体系,在业界引发关注。根据公开征集意见的反馈,本期我们将聚焦“两证合一”、“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和“加大违反法律处罚力度”等焦点问题。
《种子法》修订草案将种子生产与种子经营合二为一,成为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部分内容如下:
第三十一条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分级审批发放。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外商投资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这次《种子法》修改草案中,将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两证合一”,即企业只办一个证在注册地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即可在适宜的地方开展种子生产和经营。
这样改的目的,一是减少行政许可,减少企业麻烦。如一个玉米种子的经营企业,要在甘肃的张掖制种,能自己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和农民租地制种;也可以直接委托当地的种子生产企业制种。这个种子生产企业不用先到县区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审核通过后再到省里的种子管理局办许可证,省去很多时间。但生产种子前应对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也就是需要告知当地,我在你县的哪个乡镇哪个村、受何企业委托、生产多大面积的哪个品种。受委托制种的企业,备案时应出示委托书。这样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制种市场的管理。
二是便于控制私繁滥制。单纯的种子生产型企业不用办理许可证,但要制种就要和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如果制种者自己不存在生产经营许可证,又没有委托书,就是私繁滥制。现行种子法对生产许可证申领者的硬件要求很全面,但对所生产种子的来源要求不严,只要求“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一些没有品种权的品种,容易被私繁滥制侵权。
在《种子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时,对“两证合一”也提了一些意见。一种是种子企业提的,认为“两证合一”,还要到种子生产地去办生产经营许可证,岂不更麻烦了?这是一种误读,没有认真读修改草案。另一种意见是种子管理机构提的,认为不办种子生产许可证,加大了管理难度。这对种子生产重点县、省的种子管理机构来说,是减少了审核权和许可权。权力小了,但责任还在,应把力量重点放在市场监管上,查处私繁滥制,打击侵权套牌。
如果这个修改草案获得通过,中国种子协会应制发一个种子生产委托书标准样本,统一格式,以便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