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肥料登记产品检验检测工作,农业部拟公开遴选一批具备相应条件的检验测试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承担农业部肥料登记产品检验测试和安全性评价试验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扎实推进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肥料登记产品检验检测工作,农业部拟公开遴选一批具备相应条件的检验测试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承担农业部肥料登记产品检验测试和安全性评价试验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扎实推进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肥料登记产品检验检测工作,农业部拟公开遴选一批具备相应条件的检验测试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承担农业部肥料登记产品检验测试和安全性评价试验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贯彻落实全国“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和《农业部关于深化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农办发〔2016〕4号)的部署要求,创新肥料登记监督管理模式,规范肥料审批服务行为。
(一)明确遴选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产品检验测试和安全性评价试验任务需要,确定承检机构类型、数量和分布。
(二)明确遴选程序。采取自愿申报与竞争性遴选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考虑检验测试能力、检测效率等因素,确定承检机构资格。
(三)明确任务要求。承检机构受农业部委托,开展登记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毒性检测、微生物肥料菌种鉴定、抗爆性能测试、降解试验等,强化质量控制,按期提交报告,确保检验测试试验结果真实有效。
(一)取得国家计量认证(CMA)证书,具备相应的肥料产品承检能力。第一先考虑获得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CAL)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CNAS)或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的机构考核(CATL),以及承担过肥料国家标准或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及国家相关研究项目的机构。
(二)具有完成肥料登记产品检验测试和安全性评价试验任务所需要的组织机构、管理机制和协调能力。
(三)近3年内承担的相关肥料产品检验工作无重大过错,在相关检验测试业务中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一)申报承检机构的单位应如实填报《肥料登记产品承检机构申报书》(详见附件),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计量认证附表复印件和其他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应于2017年9月26日前(以邮寄时间为准),将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一式3份,报送至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二)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来审查,必要时会同相关省级农业部门组织现场核查。
(三)《肥料登记产品承检机构申报书》等有关文件可登录农业部网站()下载。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耕地与肥料管理处联系人:陈明全,电线。申报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邮编:10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