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我部继续在农业农村系统组织并且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现将评查情况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农法综函〔2020〕58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组织并且开展本辖区案卷评查工作基础上,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145卷。经我部组织专家从执法主体、当事人、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做全面评查,共评出优秀案卷56卷(附件1)、优秀文书12份(附件2)。从评查情况看,上海、江苏、浙江、湖南、广西、内蒙古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案卷优秀率位居前列,但全国案卷质量整体会降低,区域、行业不平衡问题任旧存在,一些省份报送的案卷案情简单,不符合评查要求。
(一)事实认定问题。有的认定当事人不准确,将非法人组织认定为个人或法人,或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为个人。有的证据收集不充分,仅凭询问笔录、产品标签、企业回函、上级通报等孤证证明主要违法事实,或仅凭当事人自认情况认定违法来得到的或货值金额。有的认定当事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但缺乏相应证据。有的入卷证据相互矛盾,询问笔录、处罚决定书关于主要违法事实表述不一致,未予甄别取舍或说明。
(二)法律适用问题。有的适用法律未具体到款或项,或款项混淆不清。有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定性不准,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有的处罚自由裁量失当,如对可以从轻处罚的顶格处罚,对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的从轻处罚。有的给予从轻、减轻处罚,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个别案卷将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种类。
(三)执法程序问题。有的存在执法程序明显倒置的情形。有的事先告知不准确,或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权利。有的产品检验结果未及时送达当事人或未依法告知复检权利。有的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未按规定报批。有的登记保存物品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或违法超期登记保存。有的行政处罚决定未经法制审核,重大案件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有的没有或错误告知行政复议机关、诉讼法院及期限。
(四)文书制作问题。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详细阐明违法事实,或没有对证据进行列举和说明,或没有注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及执法机关不予采纳的理由。有的机械适用基本文书格式,未删去相关提示语或未作相应选择处理。有的案卷文书顺序排列混乱,装订简单随意,卷内目录内容不符合要求。
(一)切实提高案卷制作水平。2020年案卷评查发现的问题,不少都是我部历年评查通报多次的问题。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对照近年来我部评查通报的问题,逐项检查整改,着力提高案卷制作水平,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二)加大执法培训力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加大执法培训力度,积极创新培训方式,采取线下培训和线上培训相结合方式扩大培训规模,按照“一专多能、通专结合”要求加快提升执法队伍素质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现代化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三)着力强化执法办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执法办案作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责主业,在抓好日常执法的同时,围绕关键农时、重大任务统筹使用好执法力量,强化长江禁捕、农资质量、品种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执法,及时发布典型执法案例,充分的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作用。
7.经营、运输应当检疫未经检疫生猪案(翼农(动检)罚〔2020〕第1号)
10.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案(五农科(种子)罚〔2020〕32号)
12.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作物种子经营档案案(闵农(种子)罚〔2020〕1号)
14.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宝农(肥料)罚〔2020〕1号)
15.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松农动监罚〔2019〕19号)
17.提供虚假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骗取中标案(武农(招投)罚〔2020〕3号)
18.生产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案(苏市农(饲料)罚〔2020〕第6号)
22.不执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案(东农(农药)罚决字〔2020〕1号)
25.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金农(动监)罚〔2020〕13号)
26.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莆秀农(兽药)罚〔2019〕16号)
30.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兽药的畜产品案(淄农(畜产品)罚〔2020〕1号)
32.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济农(兽药)罚决字〔2020〕第16号)
33.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神农(农产品)罚〔2020〕1号)
35.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生猪案(石农(动监)罚〔2020〕1号)
38.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案(中农农(农药)罚〔2020〕1号)
40.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桂林农(农药)罚〔2020〕32号)
41.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案(环农(种子)罚〔2020〕1号)
46.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任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生产饲料案(眉东农(动)罚〔2020〕21号)
49.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品质衡量准则的饲料案(安市农(饲料)罚〔2020〕4号)
50.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未报告案(宣动监罚〔2020〕3号)
53.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武农(动监)罚〔2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