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22日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各董事发出,会议于2024年12月2日上午9:00在公司科技大厦五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李世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增强投资的人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途、财务情况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和回购专项贷款回购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9元/股(含),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51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详见2024年12月4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为上市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很好的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制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年限要求,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详见2024年12月4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
详见2024年12月4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
详见2024年12月4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做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6)。
详见2024年12月4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87)。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22日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于2024年12月2日上午10:00在公司科技大厦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陈相举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监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道德规范,客观评价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详见2024年12月4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1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 万元(含)。
(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5)拟回购数量:按照回购金额上下限、回购价格上限测算回购数量约为7,947,368股一15,789,474股,约占公司总股本为0.67%一1.3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
截止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六个月及公司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若未来前述主体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本次回购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果回购方案未能获得审议通过,以及回购期内股价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将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一定的影响的事项发生而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几率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在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全部转让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会引起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应该要依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若出现上述情形,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回购方案公告如下: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途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并加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关键人员积极性,促进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公司在考虑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途、财务情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拟使用自有资金和回购专项贷款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并将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在依法履行程序后予以注销。如国家对有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9.00元/股(含本数),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将依据公司证券交易市场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经营及财务情况等情况确定。
自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价格的范围做相应调整。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决定实施方式。
3、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1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
4、回购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回购金额下限、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947,368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67%;按回购金额上限、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5,789,474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3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产金额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金额不超过公司实际回购金额的70%。
2024年10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正式推出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政策,对合乎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回购增持本公司股票,可纳入政策支持范围。为充实公司本次回购资金实力,积极完成回购计划,公司积极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股票回购贷款支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取得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书》,同意为企业来提供不超过21,0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回购增持专项贷款,贷款期限12个月。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管理层将依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依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票回购的委托;
1、若按回购总金额上限为3亿元,回购价格上限19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15,789,474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33%,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2、若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为1.51亿元,回购价格上限19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7,947,36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7%,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别的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2,247,958.3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887,112.7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054,965.56万元,货币资金为583,943.32万元。假设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3亿元测算,回购资金则约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33%、3.38%、2.84%,且公司具备足够的自有资金用于支付本次股份回购。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状况,公司管理层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体现公司对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助推公司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本次回购数量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公司上市条件,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对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决策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不是真的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是不是真的存在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1、2024年4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制股权的人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控制股权的人一致行动人李凌云女士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310,747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0.20%)。2024年8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制股权的人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未减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截至2024年8月7日,李凌云女士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内,李凌云女士未减持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2、截止目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六个月及公司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若未来前述主体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回购实施完成日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届时,公司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履行决策、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及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法律和法规规定范围内,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有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依据公司及市场的详细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相关的所有文件;
(4)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本次回购有关的事项做相应调整;
本次股份回购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有效。
1、本次回购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果回购方案未能获得审议通过,以及回购期内股价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将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一定的影响的事项发生而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几率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在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全部转让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应该要依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若出现上述情形,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氟多”或“公司”)2024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或孙企业来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2,000万元。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做担保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保证公司参股子公司湖北宜化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氟化工”)项目建设进度,由湖北氟化工股东多氟多、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宜化”)按出资比例,对湖北氟化工合计提供不超过7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担保额度,其中多氟多按出资比例49%做担保额度34,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68%;湖北宜化拟按出资比例51%做担保额度35,700万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质)押担保等方式,担保期限按实际签订的协议履行。担保有效期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预计事项之日止,有效期内担保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担保额度范围内签署与本次担保事项相关的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肥料销售;化肥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担保为拟担保授权事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湖北氟化工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及类金融机构或其他相关方共同协商确定,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为参股子公司做担保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湖北氟化工的项目建设及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可及时掌握并了解其资信、经营状况,担保风险较小,其他股东将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此外,根据公司与其他股东约定,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将通过加强内部控制、监督被担保人的经济运行情况等措施,降低担保风险。公司董事会同意将本次对参股子公司担保事项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后,公司2024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97,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89%;为合并报表外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4,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6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履行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135,935.8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6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和违规担保的情形,亦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氟多”或“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氟硅宜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氟硅宜成”)新增注册资本40,000万元,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变更为50,000万元。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氟硅宜成各股东友好协商,多氟多以货币资金20,400万元的认购氟硅宜成新增注册资本20,400万元;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19,600万元的认购氟硅宜成新增注册资本19,6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氟硅宜成各股东的出资比例保持不变。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增资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7、营业范围:许可项目:肥料生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电气安装服务;港口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危险废物经营;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肥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食品添加剂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固体废物治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10、氟硅宜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该交易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非失信被执行人。
以上各方单称“一方”,合称为“各方”;丙方也称为“目标公司”;甲方、乙方合称为“双方”。
1、各方同意并确认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40,000万元,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增加至50,000万元,其中增加的20,400万元注册资本由甲方以20,400万元的价格认缴,增加的19,600万元注册资本由乙方以19,600万元的价格认缴。
2、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本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所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目标公司按甲乙双方实缴出资比例向股东分红。
3、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本次增资完成后,甲乙双方对合资公司的未实缴部分的注册资本由甲乙双方根据目标公司建设、运营资金需求情况同步按股权比例完成出资,但最长出资时限应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公司本次对氟硅宜成的增资可以补充其流动资金、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提高综合竞争力,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
本次对氟硅宜成进行增资由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不会对日常经营现金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大华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有着良好的专业能力、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拥有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间,大华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各项工作,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拟续聘大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有关事项鉴证工作等。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人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有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仍有少量案件正在二审审理阶段,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34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纪律处分2次;11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4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纪律处分4次。
姓名闫新志,2015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1年9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3家次。
姓名王佳彤,2019年3月加入大华从事审计工作,2021年11月取得了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2019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为2家。
姓名熊亚菊,1999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3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家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大华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本期财务审计费用100.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0.00万元。系按照大华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制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年限要求,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监事会认为:大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道德规范,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4年12月19日下午14:30在公司科技大厦五楼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9:15-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2024年12月12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会议表决;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或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具体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另外的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等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出席会议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东账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等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东账户卡、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等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须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并请认真填写回执,以便登记确认,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以上资料须于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或传线)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会议当天现场登记。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联系电线、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为期半天,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上述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9:15一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下表指示代为行使表决权。若本人(本公司)无指示,则受托人可自行投票表决,后果均由本人(本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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