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和“查痛点”三个主题,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检验测试认证、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欺诈、虚假广告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全面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3月19日,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甘肃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2023年10月8日,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转来甘肃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平凉泓源城东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检测报告》(2023年1-6月),涉嫌违反《检验测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线索。经查,甘肃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平凉泓源城东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环保技术服务合同书》,双方约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就平凉泓源城东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运行期间的废水、废气、噪声提供检测服务。当事人受平凉泓源城东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的废水检测,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强制性规定开展检测工作,但当事人出具的2023年1-6月份《检测报告》中,未按照法定要求开展粪大肠菌群、pH值、化学需氧量、总氮、汞、砷、硫化物、石油类、动植物油等检测项目的质量控制测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检验测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行业是国家质量技术基础,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将严重影响行业公正性和公信力。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督促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严守行业底线,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凉市崆峒区某电动工具店销售侵犯“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电动工具案
2024年2月2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凉市崆峒区某电动工具店销售侵犯“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电动工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标注有“大艺”商标的型号为2106-5的充电式冲击扳手2台、型号为2106-2的充电式冲击扳手3台,罚款10000元。
2023年11月13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平凉市崆峒区某电动工具店涉嫌销售侵犯“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充电式冲击扳手。经查,当事人2021年8月从上门推销电动工具的人员手中购进5台标称“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购进价显著低于被侵权商品销售价,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凭证和供货方资质及所获取的商标注册证书,经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违法经营额152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该案的查处,维护了注册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三、华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华亭市某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2月21日,华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华亭市某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4瓶,罚款20000元。
2023年11月24日,华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在华亭市某超市购买4瓶“贵州茅台酒”,打开一瓶饮用后怀疑为假酒。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从平凉购进“贵州茅台酒”共4瓶,涉案货值1.12万元,现供货票据丢失。涉案物品后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防伪特征不相符,外包装颜色、字体、图案、商标均与正品相同,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华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白酒是民生领域的重要商品,通过政企合作,成功办理此案,对商标侵权的不法商家形成了有力震慑。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企业和消费的人合法权益。
四、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庄浪县某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含有说明治愈率有效治疗效果图文宣传内容的医疗广告案
2024年1月31日,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庄浪县某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含有说明治愈率有效治疗效果图文宣传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4250元。
2023年10月27日,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庄浪县某骨科医院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多篇宣传文章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说明治愈率和有效率,利用患者手术效果前后对比做证明等违法内容。经查,当事人庄浪县某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在微信平台上申请注册了“庄浪某骨科医院”的微信公众号,年支付平台服务费300元,并于2022年2月18日开始运营。先后发布《惊险!断肢再植的真相揭秘,医生如何实现奇迹般的手术》《慢性疼痛患者的福音》等多篇患者术前术后对比图片、视频、文字等内容说明治愈率、有效率的治疗效果医疗宣传文章。2023年5月,当事人在天水秦风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印制《庄浪某骨科医院》彩色折页广告宣传册3000余份,支付广告费用3650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已向社会发放该广告宣传册百余份,剩余的部分在医院门厅宣传展架上摆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说明治愈率、有效治疗效果,向消费者传递相关信息,可能耽误患者最佳治疗时间,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有力打击了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权益,规范了市场秩序。
五、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静宁县某果品专业合作社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物有机肥案
2024年3月19日,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静宁县某果品专业合作社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物有机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某牌生物有机肥57袋,没收违法所得886元,罚款20000元。
2023年11月2日,静宁县市场监管局对静宁县某果品专业合作社销售的某牌生物有机肥(标称生产商:宁夏某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中有效活菌数不符合NY 884-2012标准及产品质量明示要求,其余项目符合NY 884-2012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以38元/袋的价格从宁夏一位姓潘的该生物有机肥生产厂家销售员处购进了宁夏某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标识明示有效活菌数≥0.2亿/g,执行标准:NY 884-2012,净含量40kg的某牌生物有机肥20吨(500袋),共支付货款19000元。截至2024年1月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以40元/袋的价格已将该批次生物有机肥销售了443袋,剩余57袋,货值金额20000元,违法所得886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将该批生物有机肥销售给不特定群体,无法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生物有机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肥料的好坏,直接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本案的查办有效维护了农业生产资料安全,保护了农民利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全力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净化农资市场秩序。
六、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崆峒区某保健服务馆利用格式条款方式作出免除自身责任规定案
2024年4月2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崆峒区某保健服务馆利用格式条款方式作出免除自身责任规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2024年1月8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崆峒区某保健服务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馆经营场所墙面上悬挂有两个“温馨提示”公示牌,其上内容涉嫌存在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主要开展“富氧宝”制氧机的体验及销售活动,在该服务馆内体验室桌子上放置有7台制氧机,供顾客进行现场体验,至检查之日,当事人共购进13台“富氧宝”制氧机,均未销售。在其经营场所墙面上悬挂有两个“温馨提示”公示牌上内容有“本公司产品无任何副作用,慢性病及突发性疾病发作与本馆无关”“进出本馆时请不要奔跑、拥挤,如若因此出现的摔伤、挤伤,后果自负”“上下楼梯不要拥挤,摔倒于本店无关”等字样,用于免除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凉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泾川某分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3月29日,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凉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泾川某分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180.5元,罚款30000元。
2024年1月30日,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平凉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泾川某分部销售的静灵口服液系从非法渠道购进。2024年2月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的静灵口服液,通过查询计算机零售系统发现,2023年2月4日—2024年1月22日期间,当事人以245元/盒的价格销售静灵口服液4盒、以240.10元/盒的价格销售静灵口服液5盒,共计销售9盒。该公司购销存系统没有发现相关入库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静灵口服液供货方资质证明、供货方销售票据、采购验收台账等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说明进货来源。经查,2023年2月4日—2024年2月1日期间,当事人先后五次从安徽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私人处购进静灵口服液共计9盒,购进价格为210元/盒,分别以240.10元/盒(会员价)、245元/盒(非会员价)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违法来得到的2180.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仅扰乱药品市场秩序,也带来了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此案的查处,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推动药品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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