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2024年平阳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平阳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2024年平阳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3月4日之前反馈至平阳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张丽君,联系电线,邮箱: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高水平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建议》精神,快速推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绿色农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应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51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以及省农业农村厅有关任务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年度任务,我县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区域特色优势农产品等情况,2024年全县计划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共计600吨。
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等实施区域,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和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补贴对象为本县范围内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农户”)。
本项目所指的商品有机肥是需经肥料登记许可,利用本省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不得含有存在安全性风险或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污泥、垃圾等)、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等产品,包括商品有机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等指标分别达到《有机肥料》(NY/T525-2021)、《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20)要求的产品。
2.商品有机肥成交价格低于600元/吨时,补贴金额为成交单价的二分之一。
供肥公司制作的有机肥原料来源于本省,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等证件齐全,组织机构健全,生产条件良好,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出厂合格检验的质量控制条件。凡愿意在平阳县供肥的企业,须填写平阳县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登记表(附表1)。
(一)农户申请。农户填写申请表(附表2),并提供土地流转合同或土地确权证,到种植地块所在乡镇申请。商品有机肥申请数量超越年度目标任务时,补贴按申请时间先到先得。农户应按需按实申请,申请后又不购买以致影响全县年度任务完成的,列入不诚信名单,三年内不可以申请补贴。
(二)乡镇核实。乡镇负责人员对申请材料来审核,并进行登记汇总(附表3),申请表和汇总表经乡镇签字盖章后于10月15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局。
(三)县级核定。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对乡镇上报的申请表和汇总表进行核定,核定后反馈给乡镇,由乡镇告知农户。
(四)肥料采购。农户自主采购,拟供肥企业要到县农业农村局登记。农户购买肥料时需与供肥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并保存好购肥发票、送货单、汇款凭证和到货照片。
(一)乡镇核实。乡镇负责人员根据农户购肥发票、送货单、汇款凭证、购货合同和到货照片,对辖区内的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数量进行核实和汇总(附表4),并进行公示(需留存公示照片)。公示内容有补贴对象、作物名称及面积、肥料名称及数量、肥料价格(单价)、补贴金额等。汇总表经乡镇签字盖章后和相关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
(二)补贴发放。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确认上报的材料建立台账并予以审核,审核结果报送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
(一)加强组织领导。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事关农业绿色发展、生态环境建设、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和部门协作配合。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宣传培训、技术指导和项目管理材料复核等工作;县农业行政执法队负责质量监督,做好抽查工作。
2.各乡镇做好项目申报、审核、监管和上报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发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大力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
(二)加强质量监管。供肥企业要对每一批次商品有机肥进行质量自检,并附上出厂合格证,每50吨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检测费用由供肥企业支付;农业执法部门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依法组织对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做监督检查;建立商品有机肥产品投诉举报机制,因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上的问题,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经核实后,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处理;建立供肥企业信用档案,并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将相关信息报送省公共数据工作机构和省农业农村厅。
(三)加强供肥监督。每一车有机肥到货后,购肥农户拍照留存,照片要求体现拍照时间、拍照地点、农户头像、送货车牌号、肥料产品的名字及数量;供货和收货双方要在送货单上签字盖章。
(四)规范资金使用。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加强对补贴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监管、落实到位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努力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和农民直接受益。
(五)严肃违规处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供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级补贴肥料产品供肥,补贴对象三年内不得享受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
2.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
本企业承诺原料来源于本省,并保质、保量、及时供应商品有机肥。所供应肥料附上出厂合格证明,每50吨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每一车有机肥出库前和到货后拍照留存,以便监督。
本企业承诺做好销售台账记录,向补贴对象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良好的技术和销售服务,做好施肥技术指导,及时解决使用的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在使用本企业商品有机肥时若出现质量或肥害问题,自愿接受平阳县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注:1、产品质量参数:包含生产原料、产品形状、包装材料及规格、产品质量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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