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江南电竞网页版

当前位置:首页 > 江南电竞网页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
时间:2024-03-21 07:50:51 作者: 江南电竞网页版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的人,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紧密关联的农业投入品 。

  本办法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须经批准的,或者申请登记的营业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并在登记注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可以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可以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可以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或者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八条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可以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营业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

  (四)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合使用的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第九条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和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营销售卖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2年。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的人提供销售凭证,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相应的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马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实行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度,依据市场巡查、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记录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农资市场监管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四)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和处理农资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说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上的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跟我们联系!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0-2022 江南电竞网址app下载-网页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1004472-32号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