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莱阳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农资经销处查看时,发现该经销处自行出产并出售假造及冒用别人厂名厂址的红浪敌草快、袋春甘露中微量多元素等农药及化肥,涉案货值14.647万元,违法来得到的合计7716.4元。
本案中,该经销处的运营者明知其出产、运营的化肥、农药厂名厂址系假造、冒用,为了更好的进步运营赢利,依然大量出产、购进并对外出售,其行为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所指的出售第五十三条规则制止出售产品的行为,莱阳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则对当事人进行没收资产以及罚款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则:“假造产品产地的,假造或许冒用别人厂名、厂址的,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则:“出售者出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则制止出售的产品,有充沛依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制止出售的产品并照实阐明其进货来历的,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出产、出售假造、冒用厂名、厂址的化肥、农药,危及粮食安全,危害农人权益,有必要从严惩办。本案中,当事人出产、出售假造、冒用厂名、厂址化肥货值金额极大,触及规模极广。且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包含了从原材料买进、制品出产到大规模出售的全过程,该案子的查处,有用冲击了制售假造、冒用厂名、厂址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有力地震撼了潜在不法分子,进一步保护了粮食安全及农人产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