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开曝光第一批名单后,贵州省市场监管系统第二批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曝光。
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一方面旨在通过案件的查处产生警示和威慑效应,正告不法分子:违法经营必将受到严厉惩处,合规经营才是阳光大道。另一方面,表明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坑农伤农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零容忍,彰显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护农资市场的信心和决心。
2022年3月30日,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周金水使用汽车流通售卖化肥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销售“富茂金地龙”牌的复合智控肥料,生产厂商为广西新芭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提供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麻江县宣威镇杰福建材化肥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肥案
三、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祥军肥料零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肥案
四、湄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湄潭县怀军粮油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肥案
2022年4月20日,湄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湄潭县怀军粮油经营部销售的过磷酸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5日购进贵州省福泉市牛场双星化肥厂生产的“欣欣”牌过磷酸钙8吨,进价880元/吨,销价920元/吨,货值金额73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湄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余庆县关兴镇周香化肥经营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肥案
2022年3月28日,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余庆县关兴镇周香化肥经营店经营的过磷酸钙化肥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4月21日将该案移交至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6日购进过磷酸钙化肥260袋,进价26.5元/袋,销价40元/袋,销售211袋,货值金额为1.0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威宁县金钟镇张兴艳副食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高强度超薄微膜案
2022年3月18日,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威宁县金钟镇张兴艳副食店销售的“高强度超薄微膜”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机构检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以50元/卷的价格购进100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高强度超薄微膜”。购进后以55元/卷销售。当事人共销售了17卷,产品货值金额为5500元,违法来得到的8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七、贵州省黔西南州义龙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义龙新区刘仕清化肥经营部销售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化肥案
2022年4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义龙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义龙新区刘仕清化肥经营部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粒状钙物料”肥料标识涉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6日购进“粒状钙物料”共35吨,规格为40kg/袋,进价为780元/吨,货值金额27300元,检查时均未销售,未产生违法来得到的。该产品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义龙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八、贵州省黔西南州义龙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义龙新区杨大琼化肥经营部销售伪造生产许可标志肥料案
2022年4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义龙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义龙新区杨大琼化肥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黄腐酸钾农用微生物菌剂包装正面右上角标注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生产许可”标志。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黄腐酸钾农用微生物菌剂为有机肥料,该肥料不属于国家工业生产许可管理产品目录内产品,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该肥料包装上标注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生产许可”标志应为取得生产许可后才能标注的产品标识(标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义龙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九、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阳富民塑料厂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案
2022年3月15日,贵阳市市场监管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贵阳富民塑料厂生产经营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进行抽检,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的验,当事人生产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1日生产了88卷0.9m*0.01mm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用于销售,生产所带来的成本42元/卷,以45元/卷销售了共84卷,以46.5元/卷销售了4卷,总销售金额3966元,违法来得到的27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