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出产者停止食物出产,食物出产许可被撤回、吊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商场监督管理部门请求处理刊出手续。
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食物出产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商场监督管理部门请求处理刊出手续:
注:1.一切申报材料应当实在、合法、有用,契合法令和法规的规则,请求人对其内容的实在性、合法性、有用性担任。2.请求材料(纸质)提交一式一份,并按照上述次序收拾。3.请求材料均须由请求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担任人签名,并加盖请求人公章。复印件均应交验原件并写明复印件与原件共同,并加盖请求人公章。4.以上但凡触及本部门颁布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但凡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适宜到的证照,不再要求提交纸质证照复印件,由处理机关自行打印并归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