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有机肥产品增值税方针的履行,现就享用增值税免税方针的有机肥产品履行规范公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告诉》(财税〔2008〕56号)规则享用增值税免税方针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规范履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规范履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规范履行。不符合上述规范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用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则的增值税免税方针。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如在履行进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履行。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则履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