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国的化肥出产量和运用量位居世界第一,为了加强国内肥料处理,维护生态环境,保证人畜安全,促进农业出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令和法规,拟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产、运营、运用和宣扬肥料产品,应当恪守本办法。
1、我国境内企业:经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肥料出产者。肥料产品的出产企业在我国大陆境内,其出产产品视为国内产品。包含“三资”公司制造产品。
2、国外及港、澳、台区域肥料出产企业:可由其在我国大陆建立的办事处或托付的署理组织作为请求者。其出产企业设在国外及港、澳、台区域,仅在我国大陆出售运用的产品。这一些产品在供给产品材料、实验要求、受理批阅等方面有别于国内产品。
《肥料挂号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对经农田常常运用,有国家或行业规范的下列产品免予挂号: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 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1、农业部行政批阅工作大厅肥料窗口检查《农业部肥料正式挂号请求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正式挂号请求书》及有关的材料,请求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农业部种植业处理司依据有关法令法规及评定定见提出批阅计划,报经种植业处理司司长(受部长托付)批阅后处理批件。
在新修订的《肥料挂号处理办法》下,处理流程与曩昔一个较大的不同是,现在向农业部行政批阅工作大厅肥料窗口递送材猜中包含了肥料样品,请求材料齐全契合法定方式且肥料样品契合规范要求的才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