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9公司简称:福建金森公告编号:JS-2024-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361Z0330号《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8,006,342.42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7,634,393.21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763,439.32元,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5,870,953.89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21,423,317.61元,扣减本年度对股东的分红10,137,507.99元,扣减未分配利润内部结转1,087,661.58元,公司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26,069,101.93元。
结合公司自身发展阶段和资金需求,综合考量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2023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35,756,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5元(含税),向新老股东派现人民币6,011,778.00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经上述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若发生变动的,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利润分配政策要求,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2024年4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有利于增强股东的信心,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赞同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此次权益分派相关的具体事项。
2024年4月28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赞同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证券代码:002679证券简称:福建金森公告编号:JS-2024-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线.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预付账款金额7,670,681.22元,相比上年年末增加86.27%,根本原因:报告期公司预借生产工资、预付肥料款等款项。
其他应收款金额7,522,624.19元,相比上年年末增加119.39%,根本原因:报告期公司支付了部分营林工程预借款。
预收账款金额0.00元,相比上年年末减少100%,根本原因:报告期公司未确认预收租金。
合同负债金额3,887,258.46元,相比上年年年末增加122.44%,根本原因:报告期公司预收部分货款。
应付职工薪酬金额4,039,914.05元,相比上年年年末减少64.47%,根本原因:报告期公司支付上年年末计提的年终奖。
应交税费金额439,188.29元,相比上年年年末减少71.73%,根本原因:报告期公司缴交上年末计提的各项税费。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金额80,228,017.90元,相比上年年年末增加30.14%,根本原因:报告期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银行长期借款比上年年末略有增加。
其他流动负债金额50,975.23元,相比上年年年末增加86.92%,根本原因:报告期公司待转销项税比上年年末增加。
营业收入金额5,238,602.53元,相比上年同期减少53.07%,根本原因:报告期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同期减少。
营业成本金额2,287,664.20元,相比上年同期减少55.29%,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同期减少,致营业成本减少。
其他收益金额649,377.00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116.46%,根本原因:报告期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比上年同期增加。
营业外支出金额265,143.97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148.56%,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的非经营性支出比上年同期增加。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金额6,997,176.94元,相比上年同期减少39.85%,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收入规模比上年同期有所降低所致。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金额12,490,367.12元,相比上年同期减少35.86%,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收入规模比上年同期有所降低等原因所致。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金额17,963,015.07元,相比上年同期减少44.36%,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预借生产工资、预付肥料款等款项比上年同期减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金额0.00元,相比上年同期减少100%,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未取得银行贷款。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金额0.00元,相比上年同期减少100%,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未取得银行贷款。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金额13,710,000.00元,相比上年同期减少49.82%,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偿还到期的银行贷款比上年同期减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金额26,290,860.68元,相比上年同期减少34.18%,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偿还到期的银行贷款比上年同期减少。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6,290,860.68元,相比上年同期减少115.46%,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未取得银行贷款,公司偿还到期的银行贷款等原因共同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金额-64,515,882.27元,相比上年同期减少150.18%,主要原因:以上原因共同影响。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二)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2024年4月28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年【】月【】日经【】年第【】次临时股东会修订;修正草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等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前述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第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第九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以邀请投标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包含但不限于公司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后作出评价。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选聘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公司每次选聘有效期限不超过4年,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在公司每次选聘有效期限内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或视情况采取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进行。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
(三)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及调查结果,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同时,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中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六)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应不高于15%。
第十二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四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业务规模以及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及以上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五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的;
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同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并提前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上述条款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选聘新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督促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部门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第三十二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证券代码:002679公司简称:福建金森公告编号:JS-2024-029
本公司以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的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顺利完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报审计事务所的总体评价和提议,公司拟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具体情况如下: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首席合伙人肖厚发。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179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395人,其中74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2022年度收入总额为266,287.74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54,019.07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135,168.13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366家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42,888.06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采矿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多个行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家。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2023年9月21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1)京74民初111号]作出判决,判决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2011年3月17日(含)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所及容诚所收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自律处分1次。
1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各1次,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处分各1次;2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1次,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次,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3次。
项目合伙人:闫钢军,2005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9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郭清艺,2013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并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9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韩经华,2016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并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9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人:王传文,2015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9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康达新材、碳元科技、永安行、中晟高科、纳微科技、惠威科技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合伙人闫钢军、签字注册会计师郭清艺、签字注册会计师韩经华、项目质量复核人王传文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包括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合计不超过100万元。较上期审计费用无明显变化。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诚信情况、投资者保护能力等多方面进行了审查和评价,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公允的执业准则,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及时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工作,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需求。鉴于双方良好的合作,同时为保证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建议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继续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证券代码:002679证券简称:福建金森公告编号:JS-2024-031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2024年4月28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年【】月【】日经【】年第【】次临时股东会修订;修正草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为保持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充分考虑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的分红机制及利润分配政策,提升相关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着眼于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发展所处阶段、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偿债能力等情况,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公司长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严格执行《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长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公司长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和处理好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5%。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程序,适当选择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未来与主要经营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拓展业务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制定或修改一次未来三年具体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回报规划期内,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次确定的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并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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